1、 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统筹区域(景德镇市以外)以外定点医疗机构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是指乡镇、社区医院,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为县市级医院,市级以及市区以上医院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2、 因病情需要参保人员转本统筹区域外就诊的,需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市外转院证明,并经当地医疗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外就医。
3、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女居民住院分娩进行定额补助,流产150元,引产250元,顺产500元,难产800元,剖腹产1500元。生育多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