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辅导员与任课老师、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反映教与学情况,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辅导员真正成为学生进步、成长的引路人,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辅导员听课职责
第二条 课前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课上检查学生课堂秩序、上课状态,推动班级学风建设。
第三条 听课时辅导员要全面了解学生课堂表现,学生表现好的要心中有数,不良现象要认真记录,课后及时与相关学生谈话沟通。
第四条 课前课后与任课教师进行有效沟通,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任课教师解决学生在课堂上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辅导员听课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每学期深入所带班级听课每月至少2次。
第六条 辅导员要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班级学生的共性问题,开展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 听课时间和内容由辅导员自行安排,辅导员应事先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交流班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听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 课后听取学生意见,针对学生对课堂教学的评价进行总结和反馈,认真做好记录,按规定要求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辅导员跟班听课记录表》(附件1)。
第四章 辅导员听课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部、系)学工办应不定期抽查并督导辅导员按要求开展跟班听课工作,及时将辅导员跟班听课意见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将跟班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辅导员跟班听课记录表》由各学院(部、系)学工办按学期进行归档管理,学期末由各学院(部、系)学工办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辅导员跟班听课汇总表》(附件2),交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思政科。
第十一条 辅导员跟班听课工作将作为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