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生院:
根据国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文件精神和要求,全国各省(市)已经全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将2016年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为主承办银行;其他省(市)依据当地有关政策确定的金融机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承办银行。
二、贷款性质及面向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
因故丧失劳动能力;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⑩其他贫困家庭。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五、贷款利率和利息及本息偿还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申请贷款流程及方法
2016年江西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依然实行网上预申请工作,符合贷款条件的我校江西籍学生即日起可在江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上系统中进行预申请,网址为:(1)农信社系统登陆网址:http://zizhu.jxedu.gov.cn(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2)开行系统登陆网址:https://sls.cdb.com.cn(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学生无论在开行或省农信社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都需要在7月1日至9月30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未在网上预申请的学生,也可在这段时间内,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生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9月份开学后还需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
七、工作要求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成为我校贫困生帮扶工作的重要抓手。
2、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推行网上预申请工作,省开行和省农信社都通过网上系统承办申请、审核和贷款拨付等工作,学生应先按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各学院要对办理流程进行宣传讲解,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其他省(市)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也已相应开展,我校外省(市)籍学生如需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提前让家长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各地申请办理流程略有不同,具体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以当地实施政策为准。
3、为学生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工作,各学工办需指派专人负责,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如实填写证明内容,盖学院学工办章后,于6月22日前将统计汇总表和贷款证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盖章,过期不予受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