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 13:12:40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保厅印发的相关实施细则要求,以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6]44号)有关规定,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部署,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2013、2014、2015级在校本科学生(不含2016年专升本新生),比例分别为学生人数的3‰和3%。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0%。国家助学金分3个档次,比例分别占学生总数的5%、10%、5%。
二、评审要求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要求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景德镇陶瓷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时要以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三、名额分配
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指标分配如下:(预告)
学 院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人数
名额
人数
名额
人数
名额
材料学院
1410
3
1410
56
1819
382
陶瓷美术学院
1687
4
1687
67
2193
461
设计艺术学院
1631
4
1631
65
2196
462
管经学院
2191
5
2191
87
2943
619
机电学院
1214
3
1214
48
1752
368
信息学院
369
1
369
14
586
123
外国语学院
495
1
495
20
702
148
马克思学院
169
1
169
7
266
56
艺术文博学院
99
99
4
172
36
体军部
241
241
9
331
70
联合办学班
 
 
80
3
120
25
合计
9506
22
9586
380
13080
2750
注: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3000元/生,分1-3档。
四、材料报送
各学院(部)完成评审工作后,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学金于9月30日前,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10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成绩单、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及200字个人事迹(A4纸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国家奖励志学金申请学生成绩单、荣誉证书复印件;《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 一式一份);《景德镇陶瓷大学三金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和《景德镇陶瓷大学三金汇总表》(纸质版盖学院党总支章),电子版报送邮箱:490428507@qq.com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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