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9 12:11:07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人数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30%,其中特困生不超过5%,贫困生不超过25%。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提交《景德镇陶瓷大学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于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景德镇陶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切实做好公示工作,确保认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审批各类资助的主要依据,各学院(部)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及时做好档案调整工作。

3、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学生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特别是2018级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重点掌握,全部纳入本年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报送要求

10月12日前,各学院(部)将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登记表盖党总支章,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按困难程度排序,将纸质稿与电子稿一并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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